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文時間: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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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其它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系)請假,并附原單位或者所在街道、鄉鎮證明,由學院(系)報招生就業處備案。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由學院(系)報招生就業處,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予以查究。 
  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取消學籍者,由學院(系)提出,研究生院簽署意見,招生就業處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其戶口、檔案退回原單位或者家庭所在地。 
  第三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保留入學資格: 
  (一)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經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入學體檢標準)或者因生育不宜在校學習的; 
  (二)在職人員因原單位公派短期(一年內)出國不能到校學習的。 
  保留入學資格者,需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系)提出意見,經研究生院同意,報招生就業處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因第(一)種情況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出具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醫院證明;因第(二)種情況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出具原單位證明。保留入學資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下學年開學前三個月提出入學申請,經所在學院(系)同意,報招生就業處批準,并到研究生院備案,按規定時間辦理入學手續。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同時應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經校醫院體檢合格后,辦理相關手續。 
  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校學生(含延期畢業學生)應于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系)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請假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五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準轉專業、轉學。如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等致使本單位(專業)無法繼續培養,經接收單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請轉學院(系)、轉專業或轉學。
  (一)在本學院(系)同一專業轉研究方向或轉導師的,經導師和學院(系)主管負責人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二)轉專業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和所在學院(系)主管負責人同意,同時征得擬轉入專業導師和學院(系)的同意并考核后,與培養計劃一起,報研究生院批準,到招生就業處辦理手續。 
  (三)研究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系)和導師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后,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轉學到本市范圍內其他學校,經轉入學校同意,由招生就業處報北京市教委批準后,可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轉學到外省(市、區)學校,經轉入學校同意,由招生就業處報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學校所在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到招生就業處辦理轉學手續。
  第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在職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請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八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 
  第九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申請休學的研究生,應填寫《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單》,因病休學應附有校醫院證明,經所在學院(系)和研究生院審查同意,報招生就業處批準,并辦理離校手續,招生就業處發給《休學證明書》,并到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戶口不遷出學校,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二條 研究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所在學院(系)同意,持《休學證明書》及復學申請材料到招生就業處辦理復學手續,并到研究生院備案;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同時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到校醫院體檢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研究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其復學資格。 
  (三)復學研究生一般按原培養方案培養。 
  第十三條 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按《中國人民大學關于在校學生申請因私出國(境)的規定(修訂)》(2004—2005學年校辦字76號)執行。 


          第四章 退 學

  第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或者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的; 
  (二)經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三)休學期滿,超過一個月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時間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十五條 研究生退學,由學院(系)和導師出具意見,經研究生院同意,由招生就業處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即視為送達,同時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第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按規定時間辦理離校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能夠找到聘用單位的,由學校報北京市教委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七條 退學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申訴程序參照《中國人民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2005—2006學年校政字15號)辦理。 

        第五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十九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的基本年限以報考當年招生簡章公布的內容為準。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為2年、2.5年、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3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5年。 
碩士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可在基本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1~2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可在基本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3年。碩博連讀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可在基本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2年。 
  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者,一般不再予以延期。 
  第二十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準予畢業: 
  (一)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要求,考核通過,碩士或者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的; 
  (二)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要求,考核通過,碩士或者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答辯委員會認為該論文達到畢業水平建議準予畢業的。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不符合畢業條件但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結業。研究生結業證書不換發畢業證書。 
  (一)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要求,考核通過,碩士或者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答辯委員會認為該論文未達到畢業水平,建議按結業處理; 
  (二)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要求,考核通過,未完成學位論文,或者導師認為未達到碩士或者博士學位水平不予推薦答辯,或者論文評閱意見返回認為未達到碩士或者博士學位水平不予推薦答辯,培養單位建議按結業處理; 
  (三)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要求,考核通過,符合申請答辯條件,但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規定程序提出答辯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在規定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培養環節要求,或者學習期滿時仍有課程考試或者其他培養環節考核不通過,但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學年者,予以肄業。 
  退學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學年的,可以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凡未達到肄業條件者,學習時間未滿一學年的,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要求,符合申請提前畢業的條件,學位論文完成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兩年制碩士研究生和同等學力考入者,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提前畢業的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于預計畢業時間前三個月報研究生院審核,并報招生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應該努力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業,或者經短期延長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果的,可以適當延長學習年限,但一般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寫作,導師認為未達到學位論文水平不予推薦或者論文評閱人不予推薦答辯,其培養單位認為應當延期答辯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半年或者一年。 
  延長學習年限的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于原預計畢業時間前三個月報送研究生院審批,并報招生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 
  研究生在基本學習年限之后的延長期內,學校不劃撥培養經費,不參加學校獎學金評定,不安排其住宿等。 
  第二十六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人民大學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主題詞:規章制度 研究生 學籍管理 通知

 送:校領導
 發:全校各單位
學校辦公室         2005 年12月13 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