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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網財經】邱海平:評許小年先生的“公民社會論”
發文時間:2010-09-17

邱海平:評許小年先生的“公民社會論”



許小年先生是一位著名的經濟學家。金融危機爆發以來,許小年先生關于堅決反對政府干預(“四萬億刺激方案”)的言論,相信一定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近日,又看到了許小年先生發表的“建設公平與正義的公民社會”一文,才真正理解了許先生何以執著地反對政府干預的思想動因。

也正是通過這篇文章,我才知道,許先生并非只是“純粹的”經濟學家,而且也是一位“社會經濟學家”。因為許先生并非僅僅就經濟論經濟,就像眾多所謂“主流”經濟學家那樣,而是提出了自己的“公民社會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認為,許先生是一位“政治經濟學家”。因為眾所周知,“純粹經濟學”(即所謂主流經濟學)主要研究資配置效率問題,而只有“政治經濟學”才既研究“經濟問題”,也研究“政治問題”。當然,后一說法并不嚴謹,因為政治經濟學并不是經濟學與政治學的簡單混合。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之所以叫“政治經濟學”,不僅是源于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傳統,而且是因為馬克思經濟學確實研究了經濟過程中的人們的權利關系(生產關系既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也是一種權力與權利關系,例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一直強調勞動對于資本的隸屬問題)。至于當代西方“新政治經濟學”,它是將“純粹經濟學”的方法用之于研究政治問題,所以,也叫政治經濟學。之所以叫“新”政治經濟學,顯然是因為這樣的理論既不同于純粹經濟學,也不同于古典的或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

這里僅對許小年先生的“公民社會論”進一些簡要的評論。

第一,關于社會及人類歷史的分類問題。

許小年將全部人類歷史和社會分為兩個階段和兩個基本類型,即“傳統社會”與“公民社會”。他將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以及伊斯蘭政教合一的社會統歸為傳統社會,而將西歐文藝復興之后產生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許先生還對這兩種社會類型的區別進行了說明,他認為,傳統社會與公民社會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前者以建立和維護“權威”為目的,而后者則“以為每個人創造自我發展的同等條件和同等機會”為目標。

在我看來,許先生的這些論述里存在著許多令人迷惑不解的地方甚至根本的錯誤。

首先,許先生在關于“社會”的概念上存在著一些混亂。例如,將“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伊斯蘭政教合一的專制社會”等用作并列的概念,讓人根本不知道許先生究竟是依據什么標準來劃分社會的。因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是依據經濟關系來劃分的,奴隸社會的主要特點在于奴隸不僅占有一切生產資料,而且占有奴隸本身。封建社會的主要特點則在于地主或領主占有土地,但是并不占有或不完全占有勞動者本身,小農或自由農民是封建社會勞動者的主體,農奴則是奴隸社會的殘余。而“伊斯蘭政教合一社會”則是循用了另一套社會劃分的標準,即宗教與政治的關系。眾所周知,在歐洲的中世紀(即封建社會),也是存在政教合一的。因而,把封建社會與伊斯蘭政教合一的社會理解為兩個社會,至少是不嚴謹的。另外指出一點,在中國的封建社會,從來不存在政教合一的現象,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與西歐封建社會的重要區別之一。

其次,許先生對于人類社會及其歷史的劃分還存在著一個重要的遺漏,即沒有將原始社會歸入哪一類。人類學與考古學的研究早已證實,人類最開始存在一個原始社會的階段。既然是對人類社會及其歷史的全面劃分,理所當然,不應該不考慮原始社會在“傳統社會”與“公民社會”之間的歸屬問題。

再次,將西歐文藝復興之后的社會叫做“公民社會”,雖然從一定的角度來說并不是絕對不可以,但是,由于前面許先生使用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等這樣的概念,那么,與這些概念相對應,本來應該像馬克思那樣,直接將文藝復興之后的西歐社會叫做“資產階級社會”,但是,許先生卻回避了本來是最真實、最科學的這一概念,不能不說許先生是在有意回避著什么。許先生不愿意將“資產階級社會”或“資本主義社會”叫“資產階級社會”或“資本主義社會”,而是更愿意將之謂作“公民社會”。從這里可以看出,許先生其實只是通過換一種說法的“技巧”,將資本主義社會理解為中國未來的發展方向。在這樣一種理解與愿望之中,資本主義社會被翻譯成“公民社會”而成為人類社會特別是中國社會的終極發展目標。

最后,問題不在于“換一種說法”的技巧本身,而是在于許先生的“公民社會”是否真的如許先生所想象或愿望的那樣,是一個“以為每個人創造自我發展的同等條件和同等機會”的社會。或許我們可以說,當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為每個人創造自我發展的同等條件和同等機會”的方面遠遠勝過了當代中國,但是,當代發達國家本身是否真的就是一個“為每個人創造自我發展的同等條件和同等機會”的社會,卻是大可懷疑的。因為至少從理論上來說,“為每個人創造自我發展的同等條件和同等機會”需要以消滅階級為前提,在任何一個階級社會里,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為每個人創造自我發展的同等條件和同等機會”的。不說別的,美國總統克林頓或小布什的女兒們過一個生日的那種奢華與排場就是美國普通公民的女兒們所無法想像和望塵莫及的。

第二,關于公民社會的權威問題。

許先生認為,“在人人權利平等的公民社會中,權威只能產生于所有人的共同賦予。”而且許先生特別強調:“請注意,規則必須得到‘所有公民’的認可,而不是‘多數公民’,更不是‘少數公民’。 具體公共事務的決策可以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準則,當涉及規則時,必須經過全體同意,若少數服從多數,則意味著少數人的權利低于或從屬于多數人的權利,這就違反了公民社會的基本價值觀。”

在許先生的這一番論述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其實許先生所主張的,就是“全民選舉”。應該說,強調每個人的權利,強調每個公民對于規則即法律的認可權,在理論上,在道德上,都是無可厚非的。問題在于,在實際操作中,法律要得到“每個人”的認可,究竟有無可行性。眾周所知,即使是被許先生所推崇的西歐“公民社會”,也都是實行基于全民公選的“代議制”。所有國家都有議會,只有議會才有制定法律的權力,而每個公民并無這樣的權力,相反,他們只是法律的接受者與被約束者。在許先生的“公民社會”里,每個公民只能對議員或總統進行投票,而并沒有權力對法律本身進行舉手的權力。實際存在于西方”公民社會”中的,不僅仍然只是間接民主制,而且也不是許先生想象中的那種真正意義的“公平與正義”的社會。

由此可見,許先生不僅將“公民社會”理想化了,而且根本沒有認識到西歐“公民社會”實際上是如何運作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許先生的主張根本就是一種烏托邦。因為不用多想就很清楚,如果社會的法律的制定需要通過人人舉手的辦法來進行,那么,整個社會的人們就不用干別的了,天天去舉手好了。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每一項法律究竟意味著什么,決不是舉個手那么容易解決的問題,有些法律問題甚至連法律專業的人,恐怕也不是那么容易做出清楚的判斷的。許先生對于西歐“公民社會”的理解完全基于自己的想象,而不是基于簡單的事實,這不僅是荒謬的,而且也是可笑的。

第三,關于“公民與政府的關系-社會契約論”。

對于“公民社會”中的公民與政府的關系,許先生用“社會契約論”來理解。根據這個理解,在公民社會中,“公民從工具主義的角度出發,同意建立政府,由政府維持秩序”。換句話說,政府是基于公民的“同意”而不是通過暴力而設立的,因而,政府不過是另一個“公民”(代表所有公民),而不是高于所有公民之上的什么東西。

正像一切“社會契約論”(例如盧梭)一樣,它所說明與強調的是政府“應該”如何設立和如何行為,而不是說明與揭示政府實際上是“怎樣”設立和行為的。雖然從道義的角度來說,一切“社會契約論”一方面都彰顯了人本主義與人道主義的精神,因而是可取的,可貴的,但是另一方面,它們又在客觀上起到了掩蓋事實的作用。因為在任何階級社會條件下,政府總是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具有“公共職能”,維護著社會的秩序,體現著所有民眾的共同需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這種秩序本身總是在客觀上最有利于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利益,因而,政府并不是而且不可能是“中性的”。假如我們從歐美“公民社會”的實際出發,我們就更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與不同的階級或階層并不是“等距離”的關系。

總之,撇開實際存在的階級差異甚至利益上的對立,空談政府的性質與職能,不過是烏托邦的另一種表現而已。

在這里有必要指出,有許多人出于一種想象,總是愿意將“非公民社會”例如當代中國的政府,理解為具有獨立的自己的利益的主體,并將政府假想為人民的“最后的敵人”,似乎只要把政府“治好了”,中國的問題就全能解決了。其實這只是一種天真的幻想。因為從理論上來說,一切政府作為“上層建筑”,總是以一定的現實生產關系為基礎的。把社會變革的眼光與希望只集中在“政府”上,不僅折射出背后深藏的“政府崇拜”觀念,而且也表現了理論上的膚淺。中國封建社會改朝換代的歷史一再表明:僅有政治上的革命,并不能使中國社會真正現代化。馬克思主義理論關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觀點,仍然是我們科學地理解社會發展的出發點。當中國社會的經濟基礎即生產關系或經濟關系是這樣的而不是那樣的時候,那么,中國的上層建筑也就不可能是別的樣子。而且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下,不管精英的知識分子們如何鼓吹,他們給予人民所承諾的,不可能是人民真正希望得到的結果。

當然,即使沒有政治革命,即使是在現有的社會條件下,究竟如何爭取、維護與保障所有人民自身應有的權利,這才是普通人民所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